1.求权竞合的主要情形
侵权责任法处理的是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情形的救济问题。但一般认为,侵害债权(合同权利)只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侵权,而且此时的侵权人一般是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会构成合同法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主要发生于加害给付情形,即因合同的履行造成合同标的物之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合同主体可同时援引《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主张权利。
2.请求权竞合的不同理论观点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具体理论,我国目前缺乏共识。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新法条竞合说,认为以适用合同法为原则、适用侵权法为例外,同时进一步统合民事责任,从而淡化民事责任承担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中的差异。有观点认为原《合同法》第122条“受损害方有权选择”的表述表明存在多个请求权,所以应当采纳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还有观点认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的表述既可以指向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但也不排除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解释可能。相较而言,后者更有优势,因为从理论上看,合同法规定应当对侵权请求权产生影响,否则关于注意义务标准、时效以及证明责任等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也有观点坚持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因为该观点相较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而言,对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两个请求权为何可以协力而为、互相影响更有解释力。1
3.《民法典》第186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该条为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直接规定。有观点认为,从历史解释、文义解释角度,该条采纳的实体法理论只能是请求权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因为该条赋予了当事人两个请求权,而非一个请求权。法条竞合说将违约与侵权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与该条将两者平等并列的构造不符。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全规范统合说认为只存在一个请求权,也与该条规定可择一选择违约、侵权请求权(意味着两个均可能成立)行使而有所区别。2
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238条关于“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是请求权竞合的一般规定。3此观点有待商榷,因为此条规定仅赋予权利人选择不同请求权,即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之间进行选择,仅涉及不同的责任形式主张,而非规定同一请求权竞合及其处理。
4.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及其选择
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主要为《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请求权为《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第2句、第2款,第1253条第2句。
例如,在建设单位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第1句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第2句向施工导致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行使追偿权;同时,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后,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向施工违约的施工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此时,建设单位请求权构成竞合。
通常认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合同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合同责任中的赔偿范围包括将来的履行利益,但限于财产利益,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但财产赔偿限于固有利益。同时,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面临不同的举证、法律适用要求及诉请支持可能性。例如,在建设单位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1 款第1句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提起违约之诉, 可以施工单位违约为由诉请承担违约金,而该违约金可能高于建设单位实际对外承担的损失;而若建设单位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第2句行使追偿权,则诉请赔偿的损失仅限于实际赔偿的损失。当然,在实践中,违约之诉中的违约金可能以实际损失为参照而被调减,与侵权之诉中实际损失趋同;违约之诉中违约方的过错也可能得到考量而成为调减违约责任的理由,与侵权之诉中考量过错分担实质保持一致。换言之,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考量的因素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