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诉请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可同时援引《民法典》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中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发生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1.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竞合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为《民法典》第236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权请求权为《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当遭受危险的是人身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被侵权人仅能依据侵权请求权诉请消除危险:当遭受危险的是不动产或动产时,消除危险请求权发生竞合,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导致法院最终确定的案由有所区别。但因为两者适用均不以损害、过错为构成要件,所以在适用效果上基本相同,原告可以择一请求权起诉。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为《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请求权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1253条的规定。因《民法典》第238条明确规定“依法”请求,故该规范并非请求权主要规范,应当援引具体的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1252条、第1253条作为请求权基础。
3.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的竞合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为《民法典》第237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而无论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性规定,还是第1252条、第1253条的规定,均没有明确规定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故在诉请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时,应当同时援引侵权请求权基础和《民法典》第237条作为诉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