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律师曹敏:勘察人工程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13

(二)勘察人、设计人

勘察人又称“勘察单位”,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设计人又称“设计单位”,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勘察人、设计人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勘察人、设计人可能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关于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勘察、设计合同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0条、第802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侵权责任,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和第1253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人员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涉及勘察人、设计人质量责任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具体参见前述发包人质量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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