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发包人工程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13

结合《民法典》第788条中“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享有取得承包人工作成果的权利、履行价款支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也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对于建设工程所占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且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主体,实践中也称作“业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可能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在工程质量方面,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主要承担的是组织、配合和协作等义务。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如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对其过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于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侵权责任,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和第1253 条的规定,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关于人员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6条的规定,包括下述情形:“(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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