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人工程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13

施工人,一般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人可能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关于违反施工合同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第802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委托第三人实施;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侵权责任,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和第1253 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施工人原因导致他人损害的,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也有权向施工人追偿。

3.刑事责任

涉及施工人质量责任的罪名,也主要是构成《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同样可见前述发包人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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