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5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国家重点工程防洪水闸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2007年6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尾款1900万元。
催告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审理期间,法院查明,本案防洪工程水闸系国家重点工程,由于防洪工程师百年大计,国家相关部批示,要求对与本案同类的工程均须比通常施工资质等级要求提高一级进行发包。本案中,原告只具有通常水利施工资质等级。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1900万元。
【评析】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工程质量也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不能按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