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突破债的相对性较多的领域。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条对发包人责任进行了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导致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无法确定,判决不能执行。真对这一问题,为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准确认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本条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第三人 ,并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转包,违法分包,借质挂靠,导致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多份施工合同。层层转包,实际活的人拿不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