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在笔者多年的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建设单位发包方(施工单位承包人)的法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承包人)的利益,企图逃避应当支付工程款(质量工期责任)的义务,但经过笔者的努力,委托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及时地维护。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滥用出资人权利中的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