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发布时间:2025-01-15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实际施工人要求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实这一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除非有明月约定。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都有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不必然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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