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曹敏律师)代理的多起侵权纠纷案件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多受害方或者合同的守约方,在对方造成侵害或者违约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采取应有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发生,后来虽然有关于损失的鉴定或者违约的约定,但人民法院对损失的扩大部分即被侵害人或者受约人的过错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无论是否有鉴定、评估报告),均没有支持。
所以说当您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躺平,要积极应对,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双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与有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