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的,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关键词
框架协议书合同目的法定解除权主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框架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认为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明显与协议约定及协议履行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其余合同目的也可以实现,故当事人对框架协议书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协议的合同目的。第一,从约定看,案涉《框架协议书》首部明确:三方就庄胜公司向信达投资转让目标项目的交易框架及信达北分对庄胜公司所欠债务的重组事宜签署本协议。这是框架协议对合同目的最清晰的表达,充分说明案涉协议的合同主要目的就是项目转让和债务重组。第二,从条文看,案涉《框架协议书》共14条,其中共有9个条款是对项目转让与债务重组的约定,有1个条款即第九条是关于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约定,其余条款为保障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可见三方签署协议的主要条款就是项目转让和债务重组,而合作开发项目仅是整个框架协议的一小部分。第三,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框架协议书》的绝大部分条款即项目转让和债务重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信达投资已经按约定向庄胜公司支付各种款项22亿余元,信达北分豁免了庄胜公司8亿元债务,庄胜公司的债务危已经解除,避免了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被司法处置的后果,而庄胜公司名下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资格也通过司法裁决转移到信达置业的名下,项目转让与债务重组的主要合同条款已经履行。 第四,从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履行情况看,信达投资已经按照协议指定信达置业为项目公司,并且同意庄胜公司增资1亿元参股项目公司,占项目公司股权的20%,庄胜公司已完成1亿元出资并且通过验资,双方已经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庄胜公司已经成为项目公司事实上的股东,除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外,其余协议约定义务都已经履行。信达置业完成项目立项、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