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提出债务抵销请求, 法院不得将另案工程款在本案中抵销
关键词
债务种类 债务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春林、徐莉莉、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互负到期债务,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一方可以直接行使抵销权;如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原审判决抵销的案涉借款债务与另案的工程款债务,一是债务种类不同,二是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向原审法院提出债务抵销请求,故原审判决将另案工程款在本案中抵销,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另案工程款应否抵扣案涉借款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及第一百条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的规定, 对于互负到期债务,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直接行使抵销权; 如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原审判决抵销的案涉借款债务与另案的工程款债务,一是债务种类不同,二是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向原审法院提出债务抵销请求,故原审判决将另案工程款在本案中抵销,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