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违法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未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如何确定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计价依据

发布时间:2024-12-30

侯荣、吕作海与丰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筑市场中,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主要赚取的是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与转包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因此,该类转包中,转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普遍低于承包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依照上述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关系,在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结算后,转包合同缔约方多参照承包合同当事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照双方约定的降低价款比例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侯荣、吕作海与华晨建工集团应参照何种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审、二审查明事实表明,华晨建工集团将承揽工程全部转包侯荣、吕作海,但双方并未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市场中,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主要赚取的是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与转包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因此,该类转包中,转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普遍低于承包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依照上述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关系,在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结算后,转包合同缔约方多参照承包合同当事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照双方约定的降低价款比例进行结算。本案中,二审判决以华晨建工集团与丰宁天鸿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结算款数额偏低,损害侯荣、吕作海利益为由,认定其不能作为侯荣、吕作海应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以华晨建工集团与丰宁天鸿公司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确定侯荣、吕作海工程价款的依据,符合建筑市场转包合同协商的惯例。侯荣、吕作海并非华晨建工集团与丰宁天鸿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人,无权就该两公司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约定提出异议。侯荣、吕作海主张应依照华晨建工集团与丰宁天鸿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其工程价款,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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