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哪份施工合同属于实际履行合同有争议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

发布时间:2024-11-14

当事人对哪份施工合同属于实际履行合同有争议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履行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往往签订有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哪份合同计算工程款或者参照哪份合同折价补侯通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意思去云媒释规则来确定哪那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应当依路雪份合同计質工程款。但在经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确定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士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配:+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关于中标合同中的哪业内容不允许将水人变更的问题,2020年《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景、工程价数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强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品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永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泰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数等内容确定为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选择中标人时,都应当围绕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时,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背离中标合同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能依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来确定认定工程价敷数额的依据,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此外,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此,2020年《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参照哪份合同折价补偿的问题,2020年《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法确定,应当参照当事人最后签订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对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补偿既公平, 也更容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于哪份施工合同属于实际履行的合同存有争议,而双方又均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哪一份时,参照双方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至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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