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抵押权等担保权,该优先权的效力范围应依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中哪些部分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实践和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劳务成本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