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五、准确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文义上理解,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均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 但内涵基本一致。在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对下级法院的批复中作出过答复。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该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条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限定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目的是回归《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1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本意,也有利于进一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从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而言,该批复第三条规定是适当的,但其也存在不足,即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考虑诉讼成本。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践来看,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计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可能,成本也太高。因此,本条批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太理想。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解释将承包人利润予以优先保护,目的是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纠纷处理,而将利息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之外,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