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从数额上看,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按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有增加、 变更的工程,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质证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以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准。
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看,本条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因此,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直接罗列建设工程价款所包含的各个组成部分,而是直接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此,如果以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款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也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