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文与临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76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判断实际施工人应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 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郑财文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断实际施工人应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 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
本案中,郑财文提交了《施工项目经营、 管理责任承包合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河南高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实其为实际施工人。经审查,郑财文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其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资金往来情况。
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资料及工程签证中也未出现郑财文的姓名,故一审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郑财文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郑财文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临高城投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但其若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河南高速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