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关键词
公告送达
附录:民事审判信箱
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实践中,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间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类针对原民事诉法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退退过程。期为溪这美定抄幼鸯谨擦囊梦蔓监人雀其准靡蔗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展于“维绝接收诉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入十六条规定,将需送达的诉文书贴在受送达人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维,经此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达人及其间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迷送这为式接谈受我。鑫受溪送灵长寒朔。域督孺律定的其他方武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