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签收即应视为有效送达

发布时间:2024-09-01

人民法院按照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签收即应视为有效送达

关键词

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签收有效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双鸭山市金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司住所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性, 人民法院按照受送达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 在邮件妥投签收情况下,应当视为有效送达。该受送达公司主张其实际住所地与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但是因其并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 公司住所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性,-审法院按照金海煤炭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邮件妥投签收情况下,应当视为有效送达。金海煤炭公司主张其实际住所地与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但是因其并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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