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并签收的,该地址能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关键词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7月19日,法发[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郑州易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开庭传票的送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案已查明,易鑫公司与中原信托签订的《河南华诚股权质押合同》已明确写明了各方的“联络信息”以及“各方当事人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而原审法院亦按照上述地址向易鑫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且易鑫公司予以了签收。当原审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易鑫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联系人电话停机”,被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 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以及《河南华诚股权质押合同》第15.2.2条的约定,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无不当。因此,易鑫公司主张原审开庭传票送达违法,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 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最初按工商登记的地址向被告邮寄应诉材料被签收,之后按该地址向被告邮寄管辖权异议裁定和开庭传票均未被签收,但最后按该地址向被告邮寄宣判传票及原审判决书又被签收。即使被告注销上述电话号码,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变更联系电话的情况告知原告或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及开庭传票等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电话无人接听”导致邮件被退回系由于被告的原因,邮件被退回即应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现代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未对其有效送达开庭通知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经查,现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是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新318国道与疏港公路交汇处,现代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亦为该地址,其二审提交的地址确认书亦为该地址。原审法院最初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寄应诉材料被签收,之后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寄管辖权异议裁定和开庭传票均未被签收,但最后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寄宣判传票及原审判决书又被签收。原审法院邮寄的邮单信息上写明收件单位为现代公司, 收件人为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原,电话号码亦为涉案合同留存的联系电话。即使现代公司注销上述电话号码,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变更联系电话的情况告知吉联公司或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管辖权异议裁定及开庭传票等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电话无人接听”导致邮件被退回系由于现代公司的原因,邮件被退回即应视为送达。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现代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