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又公告送达,已充分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剑羽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据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合同一方(被告)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 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其诉讼权利。据此, 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张剑羽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张剑羽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张剑羽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提出的该项再审电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