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未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
关键词
公告送达辩论权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红韵公司与农利村委会、韩还成、程强公司、丰盛公司、贺菲、辛昌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6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一审法院系采用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而二审法院在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既未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也未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受送达人辩论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九十二条1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审法院系采用公告方式向红韵公司送达诉讼文书,而二审法院在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无法邮寄送达红韵公司的情况下,既未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也未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红韵公司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同时,对于红韵公司就案涉借款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也需再审时进一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