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电子送达效力的认定
关键词
非正式电子送达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非正式的电子送达交付的不是制式的电子诉讼文书,而是法院通过简易的电子途径,如电话、微信或短信、电子邮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决定、裁定和传票信息。这类方式既可以配合正式的送达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比如, 送达人员使用法院的电话、短信或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或登录指定网站提取立案或应诉通知、传票、裁判书,或直接告知对方有关文书的内容,如出庭时间、地点等。非正式的电子送达同样可以满足当事人的知情需要,因而具有与正式的电子送达同样的效果。但是,与正式的电子送达一样,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就存在一个法院举证的难题。因此, 单独使用非正式的电子送达,法院必须保留必要的证据。即与正式的电子送达相比,非正式电子送达的有效条件应该包含:(1)法院向当事人发送信息: (2)全程录音录像;(3)有电话、短信发送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证明法院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与当事人联系,并通告有关的司法决定、裁定或传票的内容,应该替代正式的送达回执,具有送达的效力。
非正式的送达方式是基层法院大量使用的一类送达方式。非正式电子送达生效条件的明确有助于完善基层法院对这一类送达方式的管理。同时,对非正式送达效力的认定还有助于解决法院的送达难题。实践中,很多负债的当事人一接到表明法院或法院专递身份的电话就挂断,拒接法院或法院专递电话或变更电话号码,使得法院无法完成送达。许多案件受理之后就陷入找不到被告,送达不能,无法开庭的尴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必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才能启动公告,接通一次就挂断的当事人既无法直接交付、留置和转交,也难以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当事人切断与法院联系的行为如何认定,挂断或拒接法院或法院专递电话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实际上,接到表明法院或法院专递身份的电话,即意味着相关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到程序的特定阶段。因而,表明法院或法院专递身份的电话即可构成一次非正式的电子送达,而挂断和拒接法院或法院专递电话,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受送达人即本案债务人的案件,即可认定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司法审判和逃避责任。然而,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法院可以据此推定送达。但是,如果法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送达人拒接电话, 即可认定受送达人存在逃避送达的过错。法院即可无需再等待或催促原告方继续查找被告的送达地址,而是立即启用邮寄程序(约定、确定的送达地址或法院调查确定的居所及邮寄地址),受送达人拒收邮件即可推定送达成立。 或者,尝试其他送达方式无果之后,可以据此认定已经穷尽其他送达程序, 启动公告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