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01

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规则

关键词

电子送达公告送达适用范围送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 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 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 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6月16日,法释[2021]12号)。

附录:理解与适用

七、正确适用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规则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对电子送达、公告送达规则作出完善,优化了电子送达适用文书范围和适用方式,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送达难”问题,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第一,关于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将“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范围,实际上将电子送达拓展适用于所有诉讼文书。同时,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附随职责,即“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另行提供纸质文书不产生送达的效力,文书送达仍以完成电子送达时生效。

第二,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的发出端应当是人民法院统一的送达平台,确保送达过程可查询、验证、可追溯,形成有效的电子送达凭证,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及时有效查询。电子送达的到达端可以是多样化的电子地址,包括受送达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等。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同一内容材料原则上只应采取一种送达方式,以便确定送达生效时间,便于当事人行使后续诉讼权利。

第三,关于电子送达的生效标准。这次修法未修改电子送的生效标准, 实践中仍需综合考虑“确认其收悉”“送达信息到达”两个方面的因素。《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对电子送达生效标准作出了细化完善,修法后可以继续适用,即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采取“到达生效” 标准;对人民法院获取的受送达人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采取“收悉生效”标准,有效兼顾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此外,关于电子送达的“同意”的方式和效力、电子地址的确认、法院附随职责等方面均适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关于公告送达的期限和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利于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防止诉讼拖延。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公告形式,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应当大力推行线上电子公告送达,充分发挥线上公告覆盖广、传播快、易查询、 成本低等优势,提升公告送达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自建的网站平台,不属于“信息网络媒体”,不宜作为线上公告送达的有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托“人民法院公告网”,建立完善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作为发布线上电子公告统一渠道,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精准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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