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词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杜强华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中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2第九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