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一方提供检材确有困难时,法院可要求被鉴定签字真伪的一方亲笔签名以供鉴定

发布时间:2024-08-29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当申请鉴定的一方提供检材确有困难时,被鉴定签字真伪的当事人也是持有鉴定材料的一方,法院可要求其亲笔签名提供笔迹样本以供鉴定。

如鉴定机构认为重新签名的样本因时间间隔过长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鉴定的,法院可再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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