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工程质量诉讼//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4-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察禁二+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为了区别总承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等作为合法合同主体的施工人商设的特定概念。该条司法解释虽然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发包人因工程质量提起诉讼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但共实质还是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之同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决定,即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就共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就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民法典》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外, 《建筑法X《招标投标法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的工程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就其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根据过错对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撒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撒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承包人对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而实际施工人(转包的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明知违法还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在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故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应就其施工部分工程质量与总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过错赔偿責任。《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因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具有合法性,故二者就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 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是违法的,故二者就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