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规定--逸几公司与浩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逸凡公司与浩华公司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如因逸凡公司施工造成质量事故,所有返工损失均由逸凡公司自负。经鉴定,部分工程未达到约定的“合格”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浩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整改修复要求,但逸凡公司整改修理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因此,作为施工方的逸凡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逸凡公司对色差、裂痕问题未予整改,整个工程质量一直处于未达标状态亦未交付使用,—审判令逸凡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并无不当。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但质保期应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未予验收,故逸凡公司以此为由进行的抗辩不成立。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801条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