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管辖的案件
关键词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职能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职能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2.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3.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5.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案件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年6月21日,法[2016]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