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关键词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
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院管辖权的确认,应当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1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爱达公司一方向一审法院诉请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是要求履行2005年签订的《最终处置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爱建信托公司“有且仅有哈尔滨爱建地下商贸城13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及哈尔滨百联购物中心约1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地产权益”,其中第一项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第二项由爱建信托公司委托爱达公司代为处置,但并未放弃权利。除上述建筑面积外,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权利均由爱达公司享有。由上述约定可见,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双方履之前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建设的两座商场所有面积的分割和所有权确认,以及之后如何处理该两处不动产。爱达公司-方诉请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即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根据双方自认,在该协议签订时,两座商场的房屋已经建成,双方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目的不仅是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等的债权清算,而且是对已经开发的不动产房屋进行的物权分割和确认,因此,按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看, 本案应当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畴。至于上诉人提出2005年的《最终处置协议》已经被2011年的《整体框架协议》所替代,该协议是对双方之间整体债权债务的总结,并非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爱达公司一方虽然在诉讼请求的第二项要求确认《整体框架协议》 无效,但是该诉讼请求是基于确认继续履行《最终处置协议》而衍生的诉讼请求,并非独立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外,换言之,本案就目前程序性审理阶段来看,爱达公司一方作为原告,其诉争的法律关系是要求确认两座商场的房地产所有权的分割和处置,并非结算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宜按照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至于《整体框架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替代了《最终处置协议》,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应当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审理中驳回了爱达公司一方的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在于另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故其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亦不影响本案依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