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对合同解释的特别规定予以关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若解释的对象系格式条款,则应按照有关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定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