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具体工程合同解释方法所应注意的问题//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4-08-15

(一)适用文义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文义解释在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因此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其次,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 可以借助辞典、交易惯例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城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二)适用整体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整体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本国语言属于同一语言时,应当侧重于同一语言文本的解释。(2)手写条款的效力应当高于非手写条款。(3)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4)当条款内容冲突时,非格式条款内容优于格式条款。

(三)适用目的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践行意思自治的载体,其为当事人特定目的的实现而服务。因此,合同目的是探明当事人真意所在的重要依据。在探究合同目的时,除了合同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当结合合同文本、交易性质、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继而确定合同的目的。

(四)适用习惯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习惯解释的方法时,首先应当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

一、综合

习惯。如若一方当事人不是合同订立地域范围的常住人口,除非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地域的交易习惯;否则,该交易习惯不构成双方所知晓的交易习惯。其次,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易,应当遵循证明责任的规则,由提出双方之间具有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最后,在使用习惯解释方法之前,还应对交易习惯的合法性进行断,如若交易习惯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不宜认定其属于合同法所认可的交易习惯。

(五)适用诚信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诚信解释方法的使用需以其他解释方法无法探明当事人真意或依据其他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为前提。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价值指导性和内容抽象性的特征。为了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出现,应尽量避免诚信解释方法的直接使用,唯有在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意,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观念时,方可运用诚信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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