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案外人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8-12

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问题,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异议标的的执行,而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 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案外人的请求,否认其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应当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以通过该诉讼一揽子解决纠纷。

第三,基于便利与效率原则,司法解释规定了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完整地通过诉讼解决实体纠纷的权利,规定了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为了做好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还在“择一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进人案外人异议程序之后, 案外人就只能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救济,排除可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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