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8-12

第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规定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案外人,其他主体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是不符合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即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以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外,再审申请人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试点工作期间,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是原审裁判系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等。

四是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裁判撤销。

五是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未列明再审事由或者所列再审事由与具体理由不对应,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裁定驳回,而是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其自行补正。

六是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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