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由于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不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24-08-11

北京工程律师/由于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不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即体现了上述法理。

与该问题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原并无错误,但后由于义务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权利人仍依以往邮寄惯例,按义务人提供的地址发送债务催收通知书、而导致该邮件未实际到达债务人的情形下, 能否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我们认为,该情形下也属于邮寄地址错误的情形,只不过是邮寄地址并非自始错误。由于对于邮寄地址变更,义务人未及时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邮寄的地址错误并无过错,根据前述关于邮寄地址错误仍可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的认定,依当然解释,该情形下,也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

应予注意的是,如果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并无错误,但由于权利人写错邮件地址,致使邮件未能到达义务人的,不应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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