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布催收公告不具有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08-11

北京建筑律师/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布催收公告不具有诉讼时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不使诉讼时效处于失效的尴尬局面,有的权利人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网站或者主页发布催收公共,其实这是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建议:在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也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首先,其不符合采用公告催收的条件。其次,即使其符合公告催收的条件,但由于为使义务人能处于法律拟制的可了解催收内容的状态,司法解释限制了公告的载体, 权利人自办网站显然不符合该载体的条件。因此,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 义务人应登录权利人的网站查询信息的义务的情形下,规定权利人只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告催收债权即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符合法理、也有失公平。当然,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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