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律性质上将法院在诉讼上的释明界定为一种审判职责,那么这种审判职责在保持个案当事人之间平等对抗的问题上,实际上起着一种平衡器的作用。假如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怠于或者过度进行释明将会导致审判职责上的天平发生倾斜,故此,在程序上有必要赋予相关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反应。凡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这种异议申请的,如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可作为上诉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改判的正当事由来加以考虑。
在实务界,有人也发出相应的呼吁,要求应尽快从立法及司法规制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异议程序,赋予相关当事人对法院不适当释明或消极释明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等作出相应的反应。
凡审理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这种异议申请的,如确实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可考虑作为上诉及再审法院据实对案件改判予以纠正的法定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