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促进证据规则效能最大化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4-08-08

律师代理是一种职业活动,法院的审理活动和裁判心证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系一种职业人之间的法律对话与专业交流。由于受私权自治的影响,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程序意思处分主义(主张责任)和辩论主义,对免证事实在程序当中的引入,其主导权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属于当事人。除此之外,代理律师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主张或行使异议权:

(1)认为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产生自认效力的;

(2)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原件、原物确有困难有异议的

(3) 就对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事由有异议的;

(4)就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或理由有异议的

(5)对于法院就某一证据规则的适用未能适时进行必要的释明有异议的;

(6)就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所依据的客观原因有异议的;

(7)对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而法院未加确认的;

(8)认为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证明材料之后还应当要求其制作人员出庭作证的;

(9)认为不提交所控制书证有正当理由的;

(10)认为对方有举证妨碍行为的,等等。可见,律师在促进证据规则效能最大化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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