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秦皇岛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北京xx服装公司
【案情】20014年6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750万元,竣工合格后结清。施工期间被告又进行了部分变更,但没有进行及时签证。验收合格,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进行签证并据此结算,被告借口推脱拒绝。 诉至法院,并向法院举证了工程变更时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监理验收记录,一证实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变更部分造价为7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为能提供工程量变更签证书面材料,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确认工程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0万元。
【评析】 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索赔离不开签证,但不是没有书面签证就不能索赔,关键是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找到索赔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如果是固定价款合同一般很好处理。固定价款范围外的工程量纠纷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必须借助司法鉴定进行解决。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可能没有变更,不可能没有签证。大家都知道有效的签证是达到理想结算结果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对现场工程签证给予高度的重视,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很多当事人由于不知如何处理和认定现场工程签证的效力,所以吃了大亏。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往往没有客观地反应实际的工程造价,对现场工程签证的采纳方面非常随意,凭借司法鉴定机构自己的主观进行判断,一般都没有进行法庭质证。有的虽然进行了质证并经法庭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