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工程结算完毕违约责任索赔案

发布时间:2020-06-21

原告:湖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蒋某;

被告:安徽xx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1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把酒店客房工程大包(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为1250万元,垫资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工程款。2012年2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

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以后各不相欠”的书面证明。

后来原告以被告结算时未对被告拖延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损失进行结算为由,要求被告追加结算。

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支付停工损失20万元。庭审中,被告出示了原告出具的“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以后各不相欠”的书面证明进行抗辩。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已经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原告已经出具了结清证明(兜底了结),各不相欠。

现原告有主张又停工损失未予结算,与先前自己提出的结清的证明自相矛盾。因原告诉称停工损失形成时间在结清证明之前,并且原告又提不出结算清单或者该停工损失未列入当时结算范围内的其他证据,因此,单凭原告诉称不能推翻结清证明的效力。

被告通过举证原告的结清证明已经完成呢了本方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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