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提起上诉的客体(案例略)

发布时间:2024-07-07

提起上诉的客体

提起上诉的客体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扩大了裁定可以上诉的范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只有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之后扩大为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以外,其他裁定都不允许上诉不可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负担诉讼费用的裁判,不得单独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有一些特殊规定。本法第165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6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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