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的客体
提起上诉的客体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扩大了裁定可以上诉的范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只有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之后扩大为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以外,其他裁定都不允许上诉。不可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负担诉讼费用的裁判,不得单独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有一些特殊规定。本法第165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6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