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律师-提起上诉的人员(案例略)

发布时间:2024-07-07

提起上诉的人员

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本条所称的“当事人”强调的是与一审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以“利害关系”作为衡量是否享有上诉权的标准。换句话说,二审程序的当事人要求其具备上诉的利益,比较法上一般以“形式不服说”作为通说,只要当事人在一审中的声明部分与一审判决结果存在不一致,就认为其具备上诉的利益。上诉利益的限制是与二审程序的设计念即对一审程序的监督和救济相匹配的。上诉审是在诉讼程序中对可能的不当裁判的一种救济模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强调的是与上诉人的利益相对的人。当事人称谓的变化,表明他们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 承担不同的诉讼地位。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述人员的上诉权是法定的,不可随意剥夺上诉权的意义有二:一是上诉人要求在上诉审法院继续解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上诉人要求上诉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法院的裁判

上诉行为一般由享有上诉权的人自己行使。第一审程序中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系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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