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的期限
规定上诉期限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给予其行使权利的时间;另一方面,可督促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防止诉讼拖延太久及早稳定实体法律关系,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因此,法定的上诉期限一般不得变更。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法定事由超过上诉期限的,是否顺延,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经准许后方可允许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比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裁定7日、判决10 日的上诉期限有所延长。判决的上诉期限与裁定的上诉期限不同:首先, 裁定与判决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上诉期限长短不同。其次,从需要上看,裁定基本上解决程序上的问题,程序上的问题一般比较单一;判决解决实体问题,实体问题比较复杂。单一的时间就短些,复杂的时间就长些。
上诉期限的计算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
1、上诉状以邮寄方递交的, 交邮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
2、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一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但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即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的, 裁判才发生效力。
4、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从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裁判书的人收到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
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其上诉期间应从最后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