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某煤矿设计院与长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被告长盛公司委托原告某煤矿设计院对某项目进行设计。但长盛公司认为煤矿设计院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多次协调无果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设计,并按照第三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后煤矿设计院要求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而长盛公司则要求煤矿设计院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并赔偿因设计方案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未签署任何合同,对设计工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以及设计标准、设计费用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双方均未协商一致,且煤矿设计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长盛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重新设计文本。故煤矿设计院要求长盛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煤矿设计院要求长盛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对设计工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以及设计标准、设计费用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作出规定,所以煤矿设计院要求长盛公司支付设计费缺乏合同依据。需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建议性的,只是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性质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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