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要求的规定--鸿基公司与西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原告鸿基公司与被告西部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鸿基公司建设某道路工程;由鸿基公司垫资完成该项工程,西部公司依约回购。但案涉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招投标手续。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争议,鸿基公司起诉要求西部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滞纳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续,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进行依法招标。因此,案涉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沙工程竣工验收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2条关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要求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国家大建设工程合同,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所涉工程为道路工程,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依法进行招投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发包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