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没工程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中建六局与凯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中建六局与凯盛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由中建六局承建某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转包,否则由中建文易负全责在施,全过程中中建安局将部分工程的基础或主体转包给其他公司。后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凯盛源公司要求中建六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六局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基础或主体转包于其他建工企业,故中建六局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建六局存在转包行为,违反了施工协议中禁止转包的有关约定。因此,一审判决正确。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1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包,但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建六局将其作为总承包方承建的讼争建设工程转包给低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自然人施工,有违诚信且有损建设工程合同的信赖基础。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能力较合同约定的施工人中建六局有所减损,案涉工程质量缺陷与中建六局转包行为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中建六局应对因转包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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