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的规定-沙岭社区居委会与大地春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宋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完工后,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报告发包人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依循的依据是:(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图纸有更改的,验收时应当以更改后的施工图纸为准。(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是指国家制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考核基本建设投产项目的重要技术经济法规,是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检查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依据和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价款按约定方式付给承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移交工程手续,正式接收建设工程,可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沙岭社区居委会与大地春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案1案情:原告(上诉人)沙岭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被上诉人)大地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大地春公司承建沙岭社区居委会2 560平方米建筑物。其后,大地春公司通知沙岭社区居委会,因工程造价增高,相关费用应由沙岭社区居委会承担。涉案项目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登记证。双方协商未果后,沙岭社区居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竣工验收合格是案例评析贝菜特公司与恒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情:恒信公司与贝莱特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贝菜特公司某工程由恒信公司施工。项目竣工后,恒信公司要求贝菜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贝莱特公司则认为,恒信公司负责设计、施工的厂房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应依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贝芙特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恒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80条规定,设计单位应是涉案工程的赔偿主体,而非作为施工单位的恒信公司。因法院判决恒信公司承担涉案工程主体设计缺陷的整改责任,贝莱特公司未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800条关于勘察、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依照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应当依照质量要求和期限的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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