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隐蔽前检查-双龙公司与空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被告双龙公司与原告空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龙公司承包空港公司某酒店的通风空调工程。其后,因该酒店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发生爆裂渗水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空港公司为此支付了赔偿费用,随后向双龙公司追偿。一审法院认为,双龙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发生爆裂渗水,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坏,其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双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发生事故的隐蔽工程大厅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在隐蔽以前,已经通知空港公司检查。该隐蔽工程一经隐蔽,即应由施工人对该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因此,双龙公司应当对该工程质量瑕疵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关于隐蔽工程隐蔽前检查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要早于主体工程的检查验收进行,对此,法律规定承包人承担通知义务,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验收。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本案中,双龙公司未能在该项工程隐蔽以前,通知空港公司检查。该隐蔽工程一经隐蔽,即应由施工人对该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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