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工集团与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建工集团与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建工集团与原告杜某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杜某带领民工进行了施工,但其并不具有施工资质。合同履行完毕后,建工集团尚有总价款的5%未付。因建工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日期已到但并未支付,故双方产生争议,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带领民工进行施工不具备法定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验收合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因杜某不具备法定资质,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属无效协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由杜某施工的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经验收合格,故建工集团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关于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上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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